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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技师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07-09 来源 : 作者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院薪酬发放和职务考核、晋升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员工,具体工作以学院内设部门为单位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全院教职工应按时到岗出勤。周六、周日及其它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时制以及另有规定做工时段的岗位除外。

第五条  考勤记录。学院以内设部门为考勤单位。各考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考勤内容作好考勤记录,内容包括:

(一)出勤和缺勤记录;

(二)公差(外出培训)记录;

(三)值班、加班和调休记录;

(四)请假记录,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

(五)迟到、早退记录;

(六)旷工记录。

形成的考勤资料包括:考勤签到表、请假审批单(附各类请假的佐证资料复印件);迟到、早退和旷工情况记录;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岗位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出工、出勤记录;其它需要说明事项的附页等。

第六条  结合学院二级管理,当月考勤各项记录由各部门自行整理归档保存,各部门应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部门印章的考勤汇总表、手续完备的请假单及请假证明材料于次月3日前报学院组织人事处(遇节假日顺延)。组织人事处按规定依据考勤情况及时作好人事管理及薪酬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遵循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  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均必须以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为前提,事先按逐级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并在请假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批准后,请假天数与前期请假天数合并视为一次性请假天数。本人返岗工作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销假、补假、续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请假类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丧葬假、调休假等。

(一)病假,是指学院教职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诊或休养,经本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县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二)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它个人原因需在工作日请的假。

(三)婚假,是学院教职工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学院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5个工作日。婚假安排,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安排休假。

(四)产假,是指学院女教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按四川省规定,延长女职工生育假6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纯母乳喂养的,增加30天母乳喂养假。需提供由爱婴医院出具的盖有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妊娠7个月以上和哺乳12个月以内的婴儿的女职工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照顾假,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可用于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

(五)护理假。是学院男教职工为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男职工在其配偶休产假期间,可请护理假20天。

(六)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探父母,未婚教职工每年1次,已婚教职工每41次;探配偶每年1次。见习生在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学院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探亲,学院不再另行给予探亲假。享受探亲假者,其探亲车船旅费按财务规定办理。

(七)工伤假。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教职工本人认为因工(公)受伤,可先按因工(公)受伤办理请假进行治疗或休养,待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后,再行按因工致伤办理工伤假或按非因工致伤办理病假。因工(公)受伤或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八)丧假。是指教职工因家属去世需要办理后事所需要的时间。

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亡故,给予5个工作日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

(九)调休假。指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了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调休假由部门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前提下,自行掌握处理并作好记录。考勤表上作出勤记录,同时,备注所冲抵加班或值班的时段记录。调休假的安排调休时限由各部门自行掌握,原则上当年的加班当年安排调休。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院领导请假按市管干部有关请假规定程序办理;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报请部门分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审批;各科室负责人请假,经部门同意,报请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其余人员请假,请假审批权限根据请假类别和天数的不同,按下述具体手续办理程序中的审批权限要求办理。

(二)具体手续办理程序:

凡请假,须填写《学院请假审批单》(附件1),完善手续后交回部门留存,由部门统一于次月3日随考勤汇总表一起,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1.病假:

1)请病假5天及以内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2)请病假5天以上至10天的(含10天),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3)请病假10天以上至1个月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签署意见。

4)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请假手续先报学院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审核,待卫生科查证审核该疾病的治疗和休养期是否属实,卫生科负责人署名签署意见后,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分管院领导、院长签署意见。

5)治疗期在6个月以上,需请长期病假的,应每隔半年向学校提交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病历、诊断处方、病假证明、治疗缴费清单等)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须经学院后勤管理处卫生科了解核实情况后,经卫生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报经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视情况报请院务会议定处理。

教职工生病需病休者,除请假单外,应出具社保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教职工连续病休超过3天以上的,请假人须提交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教职工连续病休10天以上的,除请假单和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外,还应提供就诊医院详细地址、开具病休证明医生姓名、医生开具处方、检查报告或治疗单据。职工所在部门对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真实性进行核实,一个月以上的病假报后勤管理处卫生科核实。

2.事假:

1)请事假1天以内的,请假条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2)请事假25天的(含5天),请假条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报请请假人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3)请事假6天至15天(含15天),请假条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请报请假人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4)请事假15天以上的,请假条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请报请假人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党委书记审批。情况特殊或者请假时间过长的,视具体情况提请院务会议定处理。

3.婚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丧假,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请假佐证资料复印件(佐证材料包括结婚证、产假医院证明、男职工护理假提供女方产假医院证明、工伤医院病情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署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产假需在组织人事处核定请假天数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请假人须及时到所在部门报到并递交销假单,销假单应注明回学院上班开始时间。销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请假人员需在销假时补充完善所有请假资料,方算履行完毕销假手续。产假女职工,需在返岗当天随返岗单一并提供生产后医院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组织人事处将按证明材料,核算实际产假天数。因特殊情况电话等方式请假的人员,也需在销假返岗时补充完善所有请假手续。若请假人逾期未返岗位报到,所在部门应催告本人返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请假期内的工资绩效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因病连续休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部分全部发放,绩效部分按病假期间工作日天数停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和交通补贴。二次发放类的奖励性绩效将病假天数作为发放分配的参考依据,按具体分配文件减少或停发相应奖励绩效。

(二)因病连续休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之和,下同)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绩效部分根据病假期间工作日天数停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和交通补贴。二次发放类的奖励性绩效将病假天数作为发放分配的参考依据,按具体分配文件减少或停发相应奖励绩效。

(三)因病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视为长期病假,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绩效部分原则上不予计发。若工资计发部分出现不够抵扣个人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绩效计发不够抵扣的差额部分。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五)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不含先进工作者),病假期间工资计发比例可提高10-15%,但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六)年度内,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认定为优秀

(七)病假全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考核,不计算教龄,不参加薪级工资考核晋级。

(八)教职工因工(公)负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治疗期间只计发工资部分。

(九)在编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致伤致残连续请病假2个月及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应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

1.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退出岗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

2.病伤痊愈,或治疗终结,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正常到岗履职。未经学院批准,本人又拒不到岗上班的,从通知其到岗上班之日起停发工资、绩效,满一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病伤基本痊愈,或治疗终结,但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继续工作或经学院适度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学院批准,可继续病假休养,但每满1年,应再作劳动能力鉴定一次,并办理续假手续;

4.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因身体衰弱,经学院批准同意,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可视为出勤,工资部分全额计发,绩效部分计发70%

5.非在编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致伤致残连续请病假达到或累计请病假超过医疗期规定期限的,可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社保规定的,本人可向成都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养老或退职补助金;符合经济补偿规定的,学院按规定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规定期限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即,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的认定以社保单位缴费年限为主要依据。

(十)教职工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的,原则上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十一)对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需持三级以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书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填写《成都市技师学院长期病休人员复工申请表》,由所属部门与学院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共同签署同意(认可)意见,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后,可先行两个月的试工期后正式上岗履职。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修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要修养时,可按新的病假处理。

(十二)教职工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一经发现有违,经劝告不听从的,停发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绩效待遇。

第十三条  事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天数及工资绩效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工资部分照发,绩效部分按工作日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系数任务津贴和交通补贴。二次发放类的奖励性绩效按对应的事假天数不予计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绩效部分按工作日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系数任务津贴和交通补贴。二次发放类的奖励性绩效按对应的事假天数不予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绩效部分按工作日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系数任务津贴和交通补贴。二次发放类的奖励性绩效按对应的事假天数不予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绩效。

(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超过180天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教龄,不参加薪级工资晋升。

(三)因私出境(国)

凡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期间因私出境(国)的,在请假的同时,须签订《成都市技师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境(国)有关事项告知协议书》(制式协议样表附后)。

教职工因私出境(国)的,一般的按事假办理。赴港、澳、台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最多准假3个月;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最多准假半年(含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出境(国)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赴港、澳、台的,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3个月。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以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放离职补助费。

其中,符合国务院侨办等有关文件属归侨、侨眷或台胞、台属等出(入)境(国)探亲、奔丧或定居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产假期间待遇

教职工请产假期间,工资部分全额发放,绩效部分不发放交通补贴,二次发放类的奖励性绩效将产假天数作为发放分配的参考依据,按具体分配文件减少或停发相应奖励绩效。产假期间在编教师按对应系数计发岗位津贴、外聘教师按对应外聘行政科员一般等级岗位津贴计发岗位津贴。产假期间学院在每月工资发放中预扣职工生育津贴,待社保机构按规定拨付给学院生育津贴后,根据实际拨付金额进行补发或补扣。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绩效全部计发。

第十五条  工伤假期间待遇。

工伤假期间工资部分全额发放,绩效部分不发放请假天数对应的交通补贴,在编教师按对应系数计发岗位津贴、外聘教师按对应外聘行政科员一般等级岗位津贴计发岗位津贴,其他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护理假期间待遇。

护理假期间工资部分全额发放,绩效部分不发放请假天数对应交通补贴。在编教师按对应系数计发岗位津贴、外聘教师按对应外聘行政科员一般等级岗位津贴计发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婚假、丧假期间待遇。

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部分全额发放,绩效部分除不发放请假天数对应的交通补贴外,其他待遇不变。教师岗位将请假期间的未上课时按其他课时申报,明确备注,计发课时费。

第十八条  因公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或学习的教职工,在培训或学习期间工资绩效待遇不变;因私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或学习的教职工,在培训或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绩效。

 

第五章迟到、早退

第十九条  各考勤单位,须严格迟到、早退的考勤。对于迟到、早退现象,应该如实反映在当月考勤表或考勤表附件以及说明上。

第二十条  迟到、早退的认定及处理。

非因公、不可抗因素迟到或早退的,学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行政处分。试用期内人员,在试用期内迟到或早退累计在5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

(一)迟到

1.上班后10分钟至1小时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

2.迟到扣发岗位津贴100/次。

3.当月累计迟到四次(含四次)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累计迟到四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早退

1.距离下班前10分钟以上至1小时内无故离岗者为早退。

2.早退扣发岗位津贴100/次。

3.当月累计早退四次(含四次)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累计早退四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章  旷工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的;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的;

(五)教职工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如会议、政治学习等(1次按1天计算);

(六)因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报到而不上岗工作的。

(七)迟到、早退累计到一定次数的情况。(见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旷工处理

(一)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下者,学院在其所在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工资部分扣发旷工日工资,绩效部分扣发半月岗位津贴,不计发当月系数任务津贴,按旷工天数扣发交通补贴。

()连续旷工6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按《学院行政处分实施办法》或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停发旷工期当月的全月工资、绩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述条款所涉及的扣款,其额度计在考勤当月(年度),执行在次月(年)或事件最终处理完结时的月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假期未说明工作日的,请假期限均包括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顺延;计算请假期间相关待遇按请假期内请假工作日天数核算。有特殊规定的另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停发所有工资绩效期间,社保、公积金由学院继续购买垫付,个人需缴纳部分待个人返岗后由个人补交或学院补扣。

第二十六条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到岗视为出勤、在工作岗位且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视为出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或党委(院务)会研究决定办理。原《成都市技师学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产假申请表(2018).doc

离校清单模板.xls

请假申请表(2018).DOC

销假通知书(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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